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慶忠……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德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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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慶忠、張德澤因與被上訴人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4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06月09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妍進行了獨任審理,上訴人張慶忠、張德澤,被上訴人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的經營者李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張慶忠、張德澤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案涉茶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其包裝上無生產日期保質期,消費者就不知道茶葉生產了多久以及是否過期,無廠名廠址會導致消費者食用該茶葉時若出現問題無處追責,因此,缺少相關信息不僅影響食品安全,而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明顯不屬于一審法院認定的標簽“瑕疵”,一審事實認定錯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說明并非食品要有毒有害對購買者造成損失或傷害,購買者才能獲得十倍賠償。案涉茶葉唯獨只有QS標志這是有問題的,請法院查證事實。
2、一審認為我方多次購買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并在多地起訴,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上訴人即使是知假買假也是合法的,也應獲得法律規定的賠償。
3、上訴人通過合法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合理合法的,并沒有法律規定不能為之,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系通過訴訟手段牟利而不支持上訴人的訴請的判決是錯誤的。
4、買茶葉時對方沒有告知我們消費者應知的事項,我方要求被上訴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退還購物款及三倍賠償。
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辯稱,對方提出的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不合理,案涉茶葉質量合格,大包裝上有品名、廠家、保質期等信息,對方對產品是了解的,要求分裝,分裝的包裝上未標注相關信息。按新的規定QS標志已經不再使用了。對方買茶葉時稱自己不需要發票,同時對方在我店買東西的同一天也在另一家買了紅酒,以同樣的理由上訴到法院,通過裁判文書網可查詢到對方是職業打假人,這是其牟利手段,對方存在大量與本案類似的案件,我認為上訴人不屬于適格的本案當事人,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請。
張慶忠、張德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被告退還原告的購物款5,720元,并另賠償原告購物款十倍的賠償57,200元;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2019年6月2日,原告張德澤、張慶忠在被告黔品經營部店處購買了古樹紅茶2盒、肉桂2盒,共計5,720元,被告黔品經營部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因上述茶葉包裝上無生產日期、生產廠名、保質期等標識,原告遂向被告提出退貨并要求10倍賠償而發生爭議,原告遂訴至一審法院,提出如前訴請。另查明,原告以其名義多次購買商品并以無中文標簽標識等原因為由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過訴訟。又查明,被告向一審法院出具了由貴州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對樣品琦福苑古樹茶(紅茶)檢驗結果為合格;由武夷山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中心和福建省茶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武夷山)共同出具的檢驗報告,對樣品武夷巖茶(肉桂)檢驗結果為合格。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黔品經營部應否向張德澤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a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敝幎?,本案中,原告張德澤、張慶忠在被告黔品經營部處購買茶葉包裝上并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標識,該包裝標簽存在較為嚴重的瑕疵,可能對消費者食用產生影響,但是該瑕疵未造成兩原告食用并導致損害,原告僅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購買的產品存在沒有重要的標識標簽的瑕疵,但未舉證證明該瑕疵導致該食品系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進而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則不能將該食品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而也不能適用上述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其次,從一審法院以及本市其他地區審理的其他案件來看,本案原告購買產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費,從其多次在其他銷售者處購買沒有中文標簽及說明書的商品的行為可以看出,其行為與一個正常的消費者購買消費的行為迥異,故不能認定案涉茶葉標簽標識對張德澤的購買行為確已造成誤導,其并非以消費為目的,系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原告的此種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其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其若出于打擊假冒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采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等方式進行,并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罰,一審法院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模式來規范市場。
綜上,對于原告提出十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但被告的行為因無重要涉及食品安全標識的預包裝食品依法不得銷售,已經銷售的可以退貨,故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原告張德澤貨款5,720元,原告張德澤、張慶忠同時將所購茶葉(古樹紅茶2盒、肉桂2盒)退還給被告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
二、駁回原告張德澤、張慶忠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6元,由被告貴陽觀山湖黔品一合經營部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經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案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收款收據、照片、微信支付憑證、證人出庭申請書、類案判決書、營業執照、檢驗報告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核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現案涉茶葉系分裝,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標識,該包裝標簽存在瑕疵,但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并非同一概念,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案涉茶葉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從該規定來看,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嚴厲懲罰生產和銷售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宜做實質性審查,即是否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質量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毒性、亞毒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現案涉茶葉雖存在標簽瑕疵,但上訴人并未證明該標簽瑕疵造成其人身損害后果,亦即不足以影響食品安全,基于茶葉特有屬性,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上訴人在全省人民法院前后提起多起類似訴訟,其購買行為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者正常的消費習慣,故其并非為生活需要購買案涉茶葉,不應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的懲罰性規則的保護,故對其上訴主張得到懲罰性賠償,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張慶忠、張德澤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用1,372元,由上訴人張慶忠、張德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戴*
書記員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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